墾殖組織防禦與耕地界碑∣地理面積∣灌溉設施農具與儲倉 土地面積相關

土地面積相關


  在農業開墾的過程中,土地面積的測量確屬必要,這關係到有關開墾土地的分割、應繳稅收等等。從荷蘭人佔領至今,台灣地區一直使用「甲」作為基準單位,還有一個單位「張犁」,在過去開墾戶如果土地面積達五甲以上,配置耕犁一張,後來就以五甲土地稱為一張犁。

  其中「甲」為最早與最基準的單位。在荷蘭人時代規定十畝為一甲,等到鄭成功時代則規定為一丈二尺五吋為一才,二十五平方才的土地稱為一甲。清代曾將一「甲」改成十「畝」作為計算單位,但民間仍以「甲」為主。日據時代將「甲」的定義仍為二十五平方才,但一才的長度改為一丈三尺,此外還以「甲」為基準,另外以十進位建立了度量單位,分別是「分」(甲的十分之一)、「釐」(甲的百分之一)、「毫」(甲的千分之一)、「絲」(甲的萬分之一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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