∣地名資料庫∣命名原則∣命名原則 命名原則
談到台灣地名命名原則,光是牽涉到的民族文化就包括了最早抵台的南島語族、海洋冒險時代的荷蘭與西班牙,中國漢民族與明鄭、清代對台統治,還有日本大和民族的佔領,最後還有中國國民政府遷移來台。這其中最為遺憾的是現稱為「原住民」的南島語族,因其並沒有發展出文字,造成在這方面的記載都是來自於其他民族的紀錄,這其中可能會因為時代背景、認知看法的不同而造成錯誤,這都是不能改變的。在這種複雜的背景下,我們大致將命名原則區分為下列幾種介紹,如果有缺失及謬誤的地方,也歡迎大家提供意見與看法給我們!
分類如下:
一、與原住民相關:
這些地名大都是由原住民的語言,或是他們對當地原有稱呼直接音譯而來。
二、與西班牙、荷蘭兩國相關:
這些則都是在這兩國佔領台灣期間所命名的地名。
三、農業墾殖:
漢人移民中,農業是主要的生產活動。因之而生的地名數量也不在少數,這其中還可以在區分為下列五項原則:開墾組織、耕地界碑、面積計算、灌溉設施以及農具與儲倉等。
四、懷念家鄉:
在移民社會中懷念固有家鄉名稱而取名相同也所在多有,尤其台灣漢人移民中以原居閩(現在福建地區)的數量最多,相同地名也較為常見。
五、著名建築相關:
在每一個聚落中,因習俗和文化活動需要,常有一些建築例如廟宇、書院等有名建築出現,而依附週邊的地名也常與建築名稱相同。
六、地貌形象:
各種地理的特殊形狀。
七、自然植物:
八、其他:
除去農業活動外,其他的社會經濟活動有時也會成為地名稱的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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